- 工信部备案号 滇ICP备05000110号-1
- 滇公安备案 滇5301030200011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B1.B2-20181647、滇B1.B2-20190004
- 云南互联网协会理事单位
- 安全联盟认证网站身份V标记
-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许可:滇D3-20230001
- 代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新网数码
为使用蓝队云云虚拟主机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您应当阅读并遵守《云虚拟主机服务等级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及《蓝队云服务协议》。本协议包含本服务的定义、服务可用性/服务成功率等级指标、赔偿方案、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
除非您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请您不要购买本服务。您单击“同意”、“下一步”或您的购买、使用等行为或者您以其他任何明示或者默示方式表示接受本协议的,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在您与蓝队云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成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 定义
1.1服务周期:一个服务周期为一个自然月,如客户使用云虚拟主机不满一个月则以当月该云虚拟主机累计使用时间作为一个服务周期。
1.2服务周期总分钟数:按照服务周期内的总天数╳24(小时)╳60(分钟)计算。
1.3服务可用性与不可用性:云虚拟主机提供了Web服务运行环境(http服务)和数据库服务,两种服务在同一时间内,任意一种服务均可访问,视为服务可用;任意一种不可访问,则视为服务不可用。
1.4服务不可用时间:每五分钟以内,客户所有试图与指定的云虚拟主机http访问或数据库访问的连续尝试均失败,则视为该段时间内该云虚拟主机服务不可用。 在一个服务周期内云虚拟主机不可用分钟数之和即服务不可用分钟数。
2.服务可用性
2.1 服务可用性计算方式
服务可用性以单个实例为维度,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服务可用性=((服务周期总分钟数-服务不可用分钟数)/服务周期总分钟数)x100%
2.2 服务可用性承诺
云虚拟主机服务可用性不低于99.5%,如云虚拟主机服务未达到上述可用性承诺,客户可以根据本协议第3条约定获得赔偿。赔偿范围不包括以下原因所导致的服务不可用时间:
(1)蓝队云预先通知客户后进行系统维护所引起的,包括割接、迁移、维修、升级和模拟故障演练;
(2)任何蓝队云所属设备以外的网络、设备故障或配置调整引起的;
(3)客户的应用程序受到黑客攻击而引起的;
(4)操作系统补丁升级引起服务器重启的;
(5)客户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6)客户的疏忽或由客户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
(7)客户未遵循蓝队云产品使用文档或使用建议引起的;
(8)不可抗力引起的。
(9)客户编程问题导致的。
3. 赔偿方案
3.1赔偿标准
云虚拟主机赔偿形式为时长赔偿,对于包年包月的云虚拟主机,当单实例可用性低于99.95%时,可按照不可用时长的100倍赔偿标准获得赔偿,即:
赔偿时长=实例不可用时长×100,最终赔偿时长不超过购买时长。
3.2赔偿申请时限
客户可以在每月第五(5)个工作日后对上个月没有达到可用性的云虚拟主机提出赔偿申请。赔偿申请必须限于在云虚拟主机没有达到可用性的相关月份结束后两(2)个月内提出。超出申请时限的赔偿申请将不被受理。
4.其他
蓝队云有权对本SLA条款作出修改。如本SLA条款有任何修改,蓝队云将提前30天以网站公示或发送邮件的方式通知您。如您不同意蓝队云对SLA所做的修改,您有权停止使用云虚拟主机服务,如您继续使用云虚拟主机服务,则视为您接受修改后的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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